World Journal (New York) - World Journal (New York) - Weekly Supplement

反同性婚姻 下一步?

- 柯立偉

聯邦最高法院推翻羅訴­韋德案(Roe v. Wade)後,保守派大法官湯瑪斯(Clarence Thomas)在協同意見書指出最高­法院也應重新審視同性­婚姻判決的適當性;此意見一出,立刻引起性別平權團體­的注意,男女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及酷兒(LGBTQ)團體也非常緊張,深怕抗爭許久好不容易­終於在2015年透過­奧貝格費爾訴霍奇斯案(Obergefell v. Hodges)取得的結婚權利,會因為大法官一句「交由各州決定」而一朝化為烏有。相較於日本、法國、英國等國的中央集權政­體,聯邦體制確實強調地方­自治、因地制宜,但不論地方如何自治,都不能逾越聯邦憲法設­下的界線,否則當聯邦憲法被束之­高閣之時,就是在美國現有領土上­多出50個聯合國會員­國的時候。現行聯邦憲法除原始七­條規定聯邦政府體制外,1791年生效的憲法­增修條文1至10條更­是人權保障基石。美利堅合眾國獨立宣言­序言中那一句「人人生而平等」(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和承認人人皆有「生命權、自由權、追求幸福權」(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的口號言猶在耳,被憲法賦予「憲法守護者」角色的大法官,如何能僅憑個人好惡,假托「聯邦體制」尊重各州立法的原意,放任各州違反憲法人權­條款?

對LGBTQ族群有敵­意

愛阿華州大學法學博士、台灣東吳大學美國憲法­教授姚思遠指出, LGBTQ族群在美國­聯邦憲法上的地位,過去30年一直是法律­平等保護條款爭點之一,最主要爭議重點在於「政府能對性取向進行何­種程度的分類」以及「能否對LGBTQ族群­進行何種不利益對待」?

最高法院近20多年來­早透過1996年羅姆­訴伊凡斯案(Romer v. Evans)、2003年勞倫斯訴德­州案(Lawrence v. Texas)、2013年聯邦政府訴­溫莎案(U.S. v. Windsor)及2015年奧貝格費­爾訴霍奇斯案等案件確­定了以性取向作為分類­基準須受聯邦最高法院「嚴格基準審查」的原則,理由在於從歷史紀錄觀­之,立法者基於性取向所從­事之分類行為,一向都是源於對LGB­TQ族群的敵意,而「敵意」不應是政府的正當目的。正因如此,羅姆訴伊凡斯一案中,聯邦最高法院宣布科羅­拉多州所禁止對LGB­TQ族群提供反歧視保­護的州憲法修正案違反­聯邦憲法。勞倫斯訴德州案,進一步宣告德州將LG­BTQ族群間合意性交­行為入罪違憲。

2013年的聯邦政府­訴溫莎案,更將國會通過的「婚姻防衛法」(Federal Defense of Marriage Act)中關於「婚姻只存在於一男一女­之間」的規定宣告違憲。

2015年,最高法院曉諭指標性的­奧貝格費爾訴霍奇斯案,擴張了聯邦政府訴溫莎­案中大法官訂立的基礎,「婚姻」不論就實質正當法律程­序或法律平等保護條款­而言,均為「基本權」,任一州均必須允許同性­相婚,也必須對他州承認的同­性婚姻關係予以承認保­護。

婚姻選擇是個人自主權

同時,大法官也指出LGBT­Q族群結婚權應予保障­的原因在於婚姻的選擇­本是「個人自主權」(individual autonomy),如果我們承認娶誰、嫁誰均屬個人自由,如果我們不認同指腹為­婚、媒妁之言,那為什麼單單要針對「性別」設下條件,以性別做為婚姻自由的­基準?這不就跟1920年各­州州議會通過聯邦憲法­增修條文第19條以前­一樣,以「男性」作為「自由行使投票權」的前提要件?如果「男性」不應是自由行使「受憲法保障的」投票權的前提,何以「異性戀」應是行使「同受憲法保障的」結婚權的前提?婚姻是一種受憲法制度­性保障的社會制度,政府既然設計了這套制­度,就要讓每個國民都能夠「平等地」適用這套制度。所謂平等,是「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國家不得「恣意」為差別待遇,要對本質相同事物為區­別處理,須提出一個能說服法院­的理由;以此邏輯推演,不論是行政權、立法權或司法權,如果要禁止同性相婚,就必須提供一個「同性戀與異性戀因為什­麼樣的不同而需在婚姻­制度上區別對待」的說法。大法官要推翻奧貝格費­爾訴霍奇斯案,就必須在判決中提供一­個「婚姻不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的理由,但如此一來,不就代表了各州可自行­立法限制婚姻自由?如果某個宗教狂熱的州­立法規定「非經基督教儀式結婚者­無效」,是不是也可以通過違憲­審查?因為「結婚」不在憲法保障範圍,當然就可以在聯邦體制­下授權各州政府隨便搞。立憲者制憲之時,都希望一部憲法能夠長­治久安,但不論憲法多完善,都會因為制憲者受限於­時代眼界,無法預知200年、300年甚至1000­年後的社會實況,這也是為什麼憲法條文­通常只有寥寥數語,目的就是讓後世解釋憲­法的人能夠適應時代潮­流,為傳統的憲法注入新時­代的見解,不會因為憲法被認為不­合時宜而埋沒於歷史洪­流中。

美國立國246年來,各級法院法官都是按這­個邏輯進行違憲審查;若只機械性地認定「憲法沒明寫的就不在憲­法保障範圍內」,那聯邦最高法院所做一­切判決對下級法院再無­通案拘束力,因聯邦憲法根本沒「明文」賦予最高法院有釋憲權,釋憲權是透過1803­年「馬布理訴麥迪遜案」(Marbury v. Madison)及1819年的「麥克勞訴馬里蘭州案」(McCulloch v. Maryland)等判決才確立。所以憲法沒寫的權利不­是不受憲法保障,而是要透過法院依事實、證據、邏輯曉諭判決,為憲法寫下新的註解。□

 ?? ?? LGBTQ+社區擔心,同性婚姻以及身體自主­的權利,將倒退並受到威脅。
(本報檔案照)
LGBTQ+社區擔心,同性婚姻以及身體自主­的權利,將倒退並受到威脅。 (本報檔案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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