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 Chew Daily - Sarawak Edition (Miri)
“自動交換稅務情報”推行時間表
過去兩周,2家上市公司各被稅收局追過約4億8000萬令吉與7700萬令吉的稅金。據瞭解,這只是被追稅的30家大型企業中的其中2家,追稅行動將陸續有來。稅收局積極的追稅行動令商家心驚膽跳。此外,也陸續聽聞有一些老闆投訴說他們在國外的銀行戶頭,無緣無故被銀行關閉。銀行把他們戶頭內的存款,以有關銀行的支票發回給他們,不知如何是好……
我之前談過這或許是因為他們沒有回復銀行發出關於“自動交換情報”(Automatic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機制下“盡責調查”(Due Diligence) 問卷的原故吧。
“盡責調查”
在“通用報告標準” (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下,“須呈報金融機構”(Report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必須嚴格執行對客戶的“可報告的戶頭” ( Reportable Acco u n t ),包括原有戶頭或新戶頭,進行“盡責調查”。一般“盡責調查”的需求如下:
1. 當一個戶頭在“盡責調查”下被視為“可報告的戶頭” ,其戶頭在一個日曆年( calendar year)的資料必須於下個日曆年呈報給當地稅收局。
2. 一個戶頭的餘額或價值是依據日曆年(或其他指定時期)的最後一天而定。
3. 一項餘額或價值的門檻(threshold)是依據日曆年(或其他指定時期)的最後一天而定。
4. 每一個國家可允許其“須呈報金融機構”聘用外包服務機構來履行其呈報與“盡責調查”的責任。雖然如此,這些需求仍是屬於“須呈報金融機構”的責任。
5. 每一個國家可允許其“須呈報金融機構”將“盡責調查” “新戶頭” ( New Accounts)的程序、實施於“現有戶頭” ( Pre- existing Accounts)。同樣的,也可以將“盡責調查”“高額戶頭”(High Value Accounts) 的程序,實施於“低額戶頭”(Low Value Accounts )。
現有戶頭
以下是用來鑒定“現有戶頭”內“可報告的戶頭”的程序:
A.無須受檢閱、鑒定或呈報的戶頭
只有在“須呈報金融機構”被當地法律有效阻止出售現金價值保單( Cash Value Insurance Contract)或年金保單(Annuity Contract)於一個“可呈報國家”(Reportable Jurisdiction)的居民(residents),該項保單才可被列為無須受檢閱、鑒定或呈報的戶頭。
B. “低額戶口” 1. 居住地址
如果根據文件證明,在“須呈報金融機構”的記錄中,一個“個人戶頭持有人”的“現有居住地址”在一個國 家,從稅務的角度,那“須呈報金融機構”就能把該名戶頭持有人當成是該國的居民。例如,如果根據文件證明,在新加坡ABC銀行的記錄中,一個個人戶頭持有人的“現有居住地址”在大馬,從稅務的角度,新加坡ABC銀行就能把該戶頭持有人當成是大馬的居民。當ABC銀行把該戶頭持有人的財務資料呈報給新加坡稅收局,後者接着就會把該資料呈報給大馬稅收局。(參閱圖表)
2. 電子記錄搜索 (Electronic Record Search)
如果“須呈報金融機構”(如新加坡ABC銀行)不依據個人戶頭持有人的“現有居住地址”來鑒定其居住的國家,那該金融機構就必須檢閱它所擁有的可搜索的電子資料來尋找以下的標記(Indicia):
一名“戶頭持有人”為哪一個“可呈報國家”(如大馬)居民的身分證識別(Identification)。
在一個可呈報國家(如大馬)的現有郵寄地址或居住地址(包括郵政局信箱)。
一個可呈報國家(如大馬)的一個或多個電話號碼。同時,沒有任何在“須呈報金融機構”的國家的電話號碼。
存款戶頭( Depository Account)除外,一個匯款至一個可呈報國家(如大馬)內的戶頭的長期安排(standing order)
給予一個在“可呈報國家”(如大馬)擁有地址的人,一項目前仍有效的授權Power of Attorney或簽署權力(Signatory Authority)
如果“須呈報金融機構”檔案中沒有任何戶頭持有人的任何地址,標記就是在“可呈報國家”(如大馬)一個用來保留郵件(hold mail 的指示或借用(in-care-of)的地址。
當“須呈報金融機構”(如新加坡ABC銀行)尋得以上任何標記,它就能將該名戶頭持有人視為該標記體現的“可呈報國家”(如大馬)的居民。最終,該名戶頭持有人的戶頭資料將被呈報給該國(如大馬)的稅收局。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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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制度嚴謹
從以上所述,可以反映“自動交換情報”制度是非常嚴謹的。在這合作下,每一個參與的國家(如新加坡)會自動在定期內(如每年尾)將另一個參與國家(如大馬)的納稅人在新加坡的財富資訊包括銀行戶頭資料、投資項目、岸外信託、岸外公司等,提供給參與大馬的稅收局。這代表大馬稅收局可以在不須要要求的情況下,每年將能接收到從各個參與國家提供而來的關於大馬納稅人在其他國家的財富資料。納稅人應把握機會在大限之前重新規劃其國內外資產。(參閱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