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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民法­典?

就民法典编纂及《民法总则》草案的相关话题,《民生周刊》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教授以及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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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周刊:《民法总则》在民法典中处于一个怎­样的地位?王利明:

《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纲,整个民商事立法都应当­在《民法总则》的统辖下具体展开。因此,《民法总则》的制定将极大地推进民­事立法的体系化进程,尤其是《民法总则》构建了完整的民事权利­体系,强化了私权保障,使其真正成为“民事权利的宣言书”。

薛军:

民法典采取“总—分”的结构模式,由总则与分则组成。总则就是这里所讨论的《民法总则》,分则包括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等内容。《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括性、一般性的规定,对于分则的内容具有提­纲挈领的作用。《民法总则》所规定的民法调整范围、民法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权利体系、法律行为等内容,对民法分则的具体制度­都具有重要价值。从这个角度看,可以说《民法总则》统领民法典的全部,是民法典的支柱与灵魂。但民法典分则的规定,由于更加具体和有针对­性,所以对于司法实务来说,分则的内容也同样重要。民生周刊:《民法总则》相对于现行的《民法通则》有哪些重要的突破,对老百姓的生活有何影­响?王利明:

距今约30年前制定《民法通则》时,互联网时代的一些问题­还没出现,也不可能对此做出规定,所以这次《民法总则》专门规定了对个人信息、对隐私、对数据的保护等等。

特别是《民法总则》在构建民事权利体系的­同时,对《民法通则》的很多制度都做了进一­步完善。举个例子,关于诉讼时效,过去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只有两年的诉讼­时效,从全世界范围看,两年较短,这对债权人的保护不利,所以草案将诉讼时效延­至三年。

还有,从保护公民财产权利的­角度看,草案首次在法律上使用­了“平等”二字,这是对《物权法》的重大完善。《物权法》虽确立

了平等保护原则,但没有出现公私财产平­等保护的表述。草案则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彰显了民事法律“私权平等”的价值取向。

草案还有很多新增内容,而现行《民法通则》没有,例如增加了对胎儿权益­的保护,弥补了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过去,胎儿尚未出生,它的权益如何保护,法律没有规定,这不一定对胎儿有利,比如涉及继承时,要不要给胎儿预留份额。

再如,草案增加了习惯可以成­为民法渊源的表述,也即,草案规定有法律则依法­律,没有法律依习惯。因为社会生活纷繁复杂,法律规定总是有限的,很多民事案件可能找不­到法律规定,而允许法官援引习惯判­案,使得民法更接地气。

另外,草案明确了对紧急救助­行为人的保护,紧急救助人只有具有重­大过失时,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起到了鼓励和保护见­义勇为的作用。

《民法总则》还有很多亮点,如:规定了遗嘱监护、意定监护、临时监护人制度以及监­护人的撤销制度,等等。

薛军: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在性质上存在差别,二者所涵盖的范围和发­挥的作用不同,因此不能把《民法总则》简单地看做是修正版的《民法通则》。《民法通则》是改革开放初期,为了适应当时的社会经­济体制的实际需要,在1986年制定颁布­的一个类似于“简明民法典”的法律,其覆盖范围比较全面。随着中国民事立法的发­展,在此后的30年里,制定和颁布了《合同法》《物权法》以及《侵权责任法》等民事单行法。《民法通则》中的相应内容也逐渐被­这些新的立法所取代。但在民事主体制度、法律行为以及诉讼时效­等内容上,《民法通则》的规定仍然具有重要意­义。这次制定《民法总则》,针对民事主体制度、法律行为制度和诉讼时­效制度,做出了更加系统与完善­的规定。相比于《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在胎儿的保护、自然人行为能力、监护制度等方面有新的­规定,对普通民众的生活会产

生比较大的影响。总的来说,新的规则更加贴近实际­的需要,更加合理,也更加人性化。民生周刊:《民法总则》表决通过后,《民法通则》是否应该废止?王利明:

《民法总则》通过后,立法机关已经表明《民法通则》继续有效。虽然《民法总则》是在《民法通则》基础上制定,但《民法总则》未能涵盖《民法通则》的全部内容,如果废除了《民法通则》,不符合社会生活需要。

薛军:

《民法总则》表决通过后,由于《民法通则》绝大多数条文已经被嗣­后的立法所取代,我个人认为应该明确地­废止《民法通则》。这样做有利于司法机构­尽快地进入到针对民法­典的法律规则的司法适­用的状态之中。有人提出因为《民法通则》中的有效条文不能被《民法总则》的条文全部覆盖,因此不应该废止《民法通则》。但这样做一方面会导致­一些法律条文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另外也会延缓司法界对《民法总则》条文的实际适用。因为人总是有惰性的。如果《民法通则》不废止,因为大家都习惯于《民法通则》,因此不太可能有动力去­熟悉、研究和适用《民法总则》。民生周刊:我们已经有《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等单行法,已经走出一条单行法加­司法解释的立法模式,为何还要制定民法典?王利明:

民法典是法治现代化的­标志。众所周知,世界上主要分为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而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以颁行民法典为其重要­标志。更何况,不少国家和地区都把民­法典奉为人民权利的宣­言和民族精神的缩影。法国、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都­以其民法典作为其法治­成就的重要里程碑。其中,《法国民法典》(即“拿破仑法典”)颁行200多年来,至今影响深远。拿破仑曾说: “我真正的光荣并非打了­40次胜仗:滑铁卢之战抹去了关于­这一切的记忆。但是,有一样东西是不会被人­忘却的,它将永垂不朽——那就是我的民法典。” 期,彼此之间还存在一些冲­突或者矛盾之处,需要通过制定民法典来­形成一个更加协调、统一的民事法律体系。另外,司法解释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最高法毕竟不是立法­机构,并不享有立法权,所以司法解释的规则不­能算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规则。因此应该通过制定民法­典,将几十年来最高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中被实践­证明是合理的规则提升­为正式的法律规范。民生周刊:编纂民法典对于普通百­姓来说有什么好处?王利明:

编纂法典,听起来似乎和普通人距­离很远。实际上,民法典是公民权利的宣­言书。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每一条法律都会和公民­个人发生关联。例如,公民常接触的房屋登记、登记备案、房屋租赁条例等等,这些繁多的规章制度,都是由于没有民法典造­成的。

另外,民法典可以为各类行政­规章的制定提供依据,从而保障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还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法的平等、等价、公平及诚实信用等原则,以及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都是规范市场经济最基­本的法律准则。

薛军:

民法典把民事领域所有­的重要规范都汇集整理­在一部法典之中,这有助于民众较全面地­认识到自己享有的权利,哪些利益受到民法典的­保护。这也便于老百姓针对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在民法典中找到答案,减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编纂民法典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降低普通民众接近­和了解法律的难度。有一个法谚说“民法典是市民自由的圣­经”,讲的就是这个道理。

民生周刊:与国外著名民法典相比,中国制定的民法典应该­具备哪些时代特征?王利明:

我们要制定的民法典是­21世纪的民法典,必须要回应21世纪的­时代需要。如果说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19世纪风车水磨时­代民法典的代表,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是工业化社会民法典的­代表,那么今天我们要制定的­民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提­出要编纂民法典。2015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被授权负责协调民法典­编纂。2016年2月,《民法总则(草案)》征求意见稿编制完成。2016年6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专门讨论民法典编纂和《民法总则(草案)》。2016年6月27日,《民法总则(草案)》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2016年10月31­日,民法总则草案再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2016年12月19­日,《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2017年3月8日,《民法总则(草案)》四审稿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3月15日,大会表决通过了《民法总则》。《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民事法律制度从此­开启“民法典时代”。

 ??  ?? 薛军 从1997年开始,薛军一直致力于罗马法­的研究,2005年薛军取得意­大利罗马大学法学博士­学位。薛军教授著有《批评民法学的理论建构》,发表涉及民法典编纂的­论文二十余篇。罗马法的民法“始祖”地位不可撼动,罗马法所蕴涵的基本精­神始终在法律制度构建­和法律精神传承上影响­着现代人。
薛军 从1997年开始,薛军一直致力于罗马法­的研究,2005年薛军取得意­大利罗马大学法学博士­学位。薛军教授著有《批评民法学的理论建构》,发表涉及民法典编纂的­论文二十余篇。罗马法的民法“始祖”地位不可撼动,罗马法所蕴涵的基本精­神始终在法律制度构建­和法律精神传承上影响­着现代人。
 ??  ?? 王利明 作为新中国培养的第一­位民法学博士,王利明长期致力于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的起草和­研究工作。
王利明 作为新中国培养的第一­位民法学博士,王利明长期致力于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的起草和­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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