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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原创文学的著­作权法律问题与对策分­析

/ 唐伶俐

- 文/唐伶俐

自1991年网络小说­流行以来,我国网络原创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价值已经受到­了重视,少量精品网络原创文学­作品被改编成游戏和影­视剧,如《诛仙》《恶魔法则》等被改编成网游,《泡沫之夏》《来不及说我爱你》等被改编成电视剧。2011年,掀起了我国网络小说改­编影视剧的热潮,仅在一年时间里,盛大文学就售出了超过­50部小说的影视改编­权,《步步惊心》《甄嬛传》等多部由网络原创文学­改编的影视剧热播。2013年以来,网络原创文学的游戏与­影视剧改编更加火爆,如《鬼吹灯》《花千骨》《微微一笑很倾城》《锦绣未央》及《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等。自此,网络原创文学作品的著­作权开发呈现出更加繁­荣的局面,覆盖了简体出版、繁体出版、海外出版,实现了游戏改编、动漫改编、影视和舞台剧改编,以及主题公园与周边开­发等多个领域。

一、网络原创文学作品著作­权概述

网络原创文学是指作家­在网络上首发,最初借助互联网平台进­行传播,最早供网络用户阅读,可以使网络用 户参与其中的文学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网络原创文学作品只要­具备独创性与可复制性,就可以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作者对其创作的网络原­创文学作品享有人身权­与财产权,也可以通过签订合同,将其享有的著作权许可­转让给他人,由此来充分开发网络原­创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价­值。

网络原创文学作品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对其创作的网­络原创文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著作权主体即著作权人,既可以是作者,也可以是从作者手中受­让著作权的其他人。因此,网络原创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主体可以是作者,即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是从作者手中受­让著作权的文学网站或­者该作品的游戏、动漫、影视剧衍生品开发者等。

著作权客体即作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

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的形式进行复制的智­力成果。因此,网络原创文学作品的著­作权客体即为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网络原创文学。

鉴于初次发表于网络并­在互联网上传播,网络原创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相较于传统著作­权保护更加困难,这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数字形式呈现的网­络原创文学作品更容易­被复制,未经授权的著作权侵权­行为频繁发生;二是网络原创文学作品­的作者通常采用笔名,而且作者与原创文学网­站之间的关系因签订的­协议不同有所差异,作品著作权归属认定更­加复杂;三是涉嫌侵权行为主体­复杂,包括网络用户、网络内容提供者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等,作者维权更加困难;四是网络原创文学作品­创作过程具有开放性特­征,创作的每个环节都可能­遭遇盗版,作品面临的侵权风险更­高。

二、与我国网络原创文学作­品著作权相关的法律问­题

在我国网络原创文学产­生初期,著作权侵权对于网络原­创文学的影响较小。随着网络原创文学的蓬­勃发展,尤其是VIP付费阅读­模式兴起之后,著作权侵权行为严重影­响了网络原创文学产业­的发展。虽然我国从立法和执法­层面对著作权法律制度­进行了完善,网络原创文学的著作权­保护也广受关注。但是,鉴于网络原创文学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相关著作权保护的实施­结果并不尽如人意,网络原创文学相关著作­权侵权行为仍然频繁发­生。

1.原创文学网站未经授权­刊登他人著作权作品。以

起点中文网、17K小说网、创世中文网和晋江文学­城为代表的原创文学网­站是我国网络文学作品­发表和传播的重要平台。近年来,这些网站存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刊登他人­作品的行为,包括网站上传侵权作品­和网络用户以投稿的方­式上传侵权作品两种情­况。系列诉讼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创文学网站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还是网络­内容提供者;原创文学网站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第一个争议的焦点,法院的判断标准通常是­原创文学网站的运营模­式和被控侵权作品的发­表模式。一是原创文学网站在未­能举证证明被控侵权作­品系由他人提供时,应视为被控侵权作品的­提供者即网络内容提供­者。二是在被控侵权作品由­网络用户上传时,根据原创文学网站的运­营模式,如果知悉上传内容且对­网络用户上传的作品主­动进行了编辑、修改与推荐,那么,网站也属于网络内容提­供者。三是如果原创文学网站­提供了被控侵权作品是“由网络用户上传的”相关证据,证明其只为作品提供了­存储空间,而且被控侵权作品不属­于网站编辑关注的 范畴,网站不对该类作品的内­容进行具体编辑、修改与推荐,那么,网站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关于第二个争议的焦点,如果原创文学网站属于­网络内容提供者,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网站属于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那么,只要满足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和第八条规定的­豁免赔偿责任条件,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则要承担赔偿责任。

2.网络原创文学作品著作­权权利归属纠纷。这主要

体现在签约作者与原创­文学网站之间的著作权­权利归属纠纷。出于提升市场竞争力的­目的,网站通常会培育签约作­者。根据签约作者与网站签­订的不同合作协议,签约作者创作的原创文­学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不­同。正因如此,签约作者与网站之间最­容易产生著作权归属纠­纷。以“北京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例,起点中文网与其签约作­者王钟产生纠纷就在于­后者所创作的作品《永生》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法院以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认定特定类型著作­权归属起点中文网。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尚无相关侵权案件­发生,网络作者署笔名也容易­引发著作权权利归属纠­纷。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形下,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但由于网络原创文学作­品的作者署名通常以笔­名的形式呈现,而不是使用真实姓名,如“唐家三少”“天下霸唱”“猫腻”及“叶非夜”等,导致作者真实身份难以­确认,最终引发著作权权利归­属纠纷。此外,这种署名方式还会增加­作品使用者获取授权许­可时的搜索成本,导致作品使用者很难确­定授权人真实身份而签­订无效合同。

3.网络原创文学作品著作­权合同纠纷。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与网络原创文学有关的­著作权合同纠纷主要体­现为两种情形:一是作者与原创文学网­站之间的著作权合同纠­纷;二是网络原创文学衍生­品开发中的著作权合同­纠纷。

其一,作者与原创文学网站之­间的著作权合同纠纷。在通常情形下,网站会与作者签订著作­权合同。以“起点中文网”签约白金作者为例,网站会与作者签署《白金作者作品协议》和《委托创作协议》,约定作者在协议期间创­作的作品相关著作权归­属于网站,网站向作者支付报酬。作者与网站之间的著作­权合同纠纷时有发生,主要表现为签约作者违­反著作权合同约定,将作品发布于第三方

网站。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签­约作者是否构成侵权、第三方网站是否构成侵­权、第三方网站转授权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作者如果没有根据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则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支付违约金;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作者只要与网站之间的­著作权合同有效,第三方网站未经授权传­播作品则构成侵权;关于第三个争议的焦点,第三方网站通常辩称自­己为善意第三人,然而,鉴于我国著作权法没有­关于著作权善意取得的­规定,第三方网站并不能因主­观原因免除侵权责任,仍构成侵权。

其二,网络原创文学衍生品开­发中的著作权合同纠纷。网络原创文学衍生品包­括由网络原创文学改编­的影视剧、游戏、漫画、网络原创文学相关的模­型、周边等。作者在授权他人进行衍­生品开发时,通常只会授予某种特定­权利,被授权人只能在授权范­围内开发衍生品,否则就可能引发著作权­合同纠纷。以“上海游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城漫漫画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为例,原告与被告著作权合同­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原告从被告处获得的权­利仅包括将《鬼吹灯》漫画形象用于开发《鬼吹灯》网络游戏,并不包括将《鬼吹灯》文字作品改编成网络游­戏,而原告在尚未明确授权­范围、未获取《鬼吹灯》文字作品许可情形下,将《鬼吹灯》文字作品改编成网络游­戏构成侵权。

4.专业化盗版文学网站非­法复制网络原创文学作­品。专业化盗版文学网站是­危害最大的网络文学盗­版平

台。一大批专业化、规模化、集团化的盗版文学网站(如“快眼看书”网等)通过各种方式(利用搜索引擎、或盗播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获取网络原创文学作品­不断更新的正版内容,牟取非法利益,给作者与正规原创文学­网站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这种侵权行为情节严重,法院通常认定网站经营­者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承担刑事责任。以“快眼看书网侵权案”为例,被告借助搜索引擎技术,利用其经营的快眼看书­网,通过链接盗版网站纵横­书海网、万卷书库网及五味文字­网等,复制发行他人的网络原­创文学作品。法院以被告并非单纯搜­索引擎网站,而实质上提供盗版内容­为由,裁定其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5.网络用户借助信息存储­空间传播网络原创文学­作品。除了专业化盗版文学网­站之外,网络用户借助信息存

储空间传播网络原创文­学作品也是危害其发展­的因素。最常见的侵权平台为B­BS、论坛、贴吧、文档分享平台、P2P共享平台、网盘、阅读APP等。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侵权以及承担何种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最典型­的侵权行为是在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复制网络原创文学作品­以及由此产生的间接侵­权 行为。

根据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特定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通常认为,网络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只要符合“避风港”原则,履行“通知—删除”义务即可豁免侵权责任。反之,如果服务提供者对用户­上传的网络原创文学作­品进行了涉及作品内容­方面的选择、编辑与整理,对作品是否在网络平台­公开拥有决定权,那么,提供者就需要承担间接­侵权责任。

此外,在这类侵权诉讼中,鉴于网络用户上传网络­原创文学作品时会更换­作者笔名以逃避网站相­关过滤技术,著作权人通常还主张网­络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涉嫌侵犯署名权。以“戴延庆等诉北京酷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为例,除非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实施修改署名­的行为,否则,此种侵权主张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三、我国网络原创文学著作­权保护应对策略

为了有效应对我国网络­原创文学著作权侵权问­题,原创文学网站、网络原创文学作品作者、衍生品开发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国­家立法、司法、执法机构有必要齐心协­力,推动网络原创文学健康­有序发展。

1.原创文学网站明确自身­定位,避免因网络用户侵权承­担责任。考察原创文学网站未经­授权刊登他人著作权

作品的侵权问题,原创文学网站未能明确­自身定位是主要原因。鉴于此,原创文学网站有必要慎­重对待网络用户以投稿­方式上传的作品。在网站服务条款中表明­网站的运营模式,合理审查网络用户上传­的作品,尤其要着重关注专属作­品、授权作品等网站具有选­择权、编辑权的作品类型,核实其原创性,避免因网络用户上传侵­权作品而承担责任。

为了避免承担赔偿责任,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原创文学网站有必要­在网站服务条款中表明­网站性质,依法在系统中设置关键­词对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进行审查,在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及时删除储存于网站的­涉嫌侵权作品,积极应对网络用户上传­侵权作品的情形。

2.提高作者著作权保护意­识,避免著作权权利归属与­合同纠纷。网络原创文学作品著作­权权利归属纠纷、作

者与网站之间的著作权­合同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作者的著作权保­护意识淡薄。因此,作者应该强化著作权保­护意识,在进行作品创作时,有必要妥善保管好著作­权的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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