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Policy Review

强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集中管理的必­要性及建议

- 卢驰文

【摘 要】在中国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的背景下,一些统筹地区擅自较大­幅度地降低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这对全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长期的财务平­衡将构成很大隐患。必须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加强管理,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与缴费比例的­决定权收归国务院,具体由人社部与财政部­会商决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与缴费比例,原则上应全国统一。

【关键词】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统筹地区;养老保险

Absrtact: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deepened population aging degree, some co-ordination areas arbitraril­y reduce the contributi­on ratio and contributi­on base of social insurance to a large extent, which will pose a great hidden danger to the long-term financial balance of the basic old-age insurance fund for employees nationwide. It is necessary to strengthen the management of the basic old-age insurance payment standard for employees and revert the decision right of the payment base and payment ratio of the basic old-age insurance for employees to the State Council which shall be decided by the Ministry of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and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through negotiatio­n. The payment base and payment ratio of basic old-age insurance for employees shall be based on a unified national basis in principle.

Key words: Contributi­on ratio; Contributi­on base; Co-ordination area; Old-age insurance

一、按照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基本统一

按照制度规定,中国绝大部分地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

1997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指出,“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

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 4%,1998 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应适当加快。”

2005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要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

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 8% 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从 2006 年 1 月 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 11% 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2009年颁布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该办法没有对单位缴费­比例和个人缴费比例另­行规定,以执行之前的国务院文­件为前提,但把农民工纳入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之中了。

2015年颁布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该《决定》要求,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由此可见,中国城镇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缴费比例的决定权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缴费标准不仅包括缴费­比例,而且包括缴费基数。中国社会保险政策对缴­费基数的规定如下:个人工资在本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及以上且在 300%及以下的,个人工资就是缴费工资,即缴费基数。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二、实际上,不同地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相差悬殊

如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其­地级市或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则会出现各地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五­花八门的局面。

在保增长、稳就业的形势下,国家决定减税降费,一些地区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降到很低了,而且将缴费基数也降低­了。

有些地区为了吸引统筹­地区以外的企业参加本­地的社会保险,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降到12%,经营业务的地点在统筹­地区以外的企业则会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参加­该地区的社会保险,相距过于悬殊。

三、各统筹地区大幅度降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影响

各统筹地区擅自降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有利于该地区降低企业­的用工成本,相对于没有降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地区,确实有利于增强该地区­企业的竞争力,但这将给全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长期财务平­衡带来巨大隐患。

第一,虽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度采取了地方统筹,但中国的人力资源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配置的。1997年7 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指出,为有利于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和­加强宏观调控,要逐步由县级统筹向省­或省授权的地区统筹过­渡。这说明中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就是采取了地区­统筹。中国已经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在人才自由流动的大背­景下,各统筹地区人口的年龄­结构必然各不相同,

各统筹地区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抚养比也必­然各不相同。在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的形势下,一些统筹地区擅自较大­幅度地降低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这对全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平衡构成­了很大威胁。

第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采取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不是现收现付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能仅满足于本统筹地­区的当年收支能平衡,最好能保持足够的结余­资金以满足个人账户做­实的需要。如果某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有结余资­金为由,大幅度降低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则实际上背离了部分积­累制,背离了统账结合的制度。

第三,中国正在由地区统筹向­全国统筹过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部分资金已经从 2018 年 7月开始全国统筹。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有些地区人才外流问题­严重,导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年结存被耗尽,当年征缴收入也不抵基­金总支出。为均衡地区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负担,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国务院决定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自 2018 年 7 月 1日起实施。在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础上,建立中央调剂基金,对各省份养老保险基金­进行适度调剂,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中央调剂基金由各省份­养老保险基金上解的资­金构成。按照各省份职工平均工­资的 90%和在职应参保人数作为­计算上解额的基数,上解比例从3%起步,逐步提高。某省份上解额=(某省份职工平均工资 ×90%)×某省份在职应参保人数×上解比例。除了上解的资金,留在统筹地区的资金仍­然要作为全国统筹制度­下的后备资金。因为以后还会提高上解­比例,甚至会实现全部统筹账­户资金的全国统筹。

第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预算建立在职­工生命周期的基础上,不是实行年度平衡预算。尽管有些地区也降低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这些地区政府确实可以­根据这四大险种的基金­历年结余与当年结余情­况分别调整缴费比例,但不能擅自降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和基数。因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都是实行­年度平衡预算的,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涉及的时间跨度­为几十年,社会保险制度以追求自­身的收支平衡为原则。故测算维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收支平衡的缴­费标准,要基于退休年龄、工作年限、人均预期寿命、人口年龄结构、人口性别结构等因素,是比较复杂的工作。经济发达地区引进人才­较多,这些被引进的人才在流­出地区成才,却不能为流出地区贡献­养老保险资金。经济发达地区如果只满­足于本地区的当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收支平­衡,擅自大幅度降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属于对全国人民不负责、缺乏大局意识的行为。

第五,中国人口老龄化形势严­峻,近几年全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年的征缴­收入与当年总支出的缺­口较大。笔者在全面二孩政策基­础上做了人口发展趋势­预测,预测结果显示,全国60 岁及以上人口,2010年为 1.77 亿人,2020 年为 2.54 亿人,2028年为 3.36 亿人,2036 年为 4 亿人,2044 年为 4.07 亿人。2020-2036 年,60岁及以上的老人平­均每年增加858万。根据人社部公布的统计­公报计算,2014年起全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年­的征缴收入比当年的总­支出少,这种缺口,2014 年为 1321 亿元, 2015 年为 2797 亿元,2016 年为 5086 亿元, 2017 年为 4649亿元。根据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判断,全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年的征缴收入与­总支出的缺口还会增大。

四、加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管理的策略

尽管经济形势不乐观,但中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形势更严峻。不能因为经济形势不好,就要大幅度降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率。如果允许各地区擅自降­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则会导致全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当年征缴收­入与总支出的缺口增大,对财政会造成更大的压­力。我们既要立足现在,又要着眼长远,中国的人口老龄化高峰­在 2036-2050 年,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问题,笔者建议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加强管­理。

第一,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与缴费比例的­决定权收归国务院,具体由人社部与财政部­会商决定,取消税务部门的决定权,由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负责执行。尽管中央决定了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但税务部门只是社会保­险政策的执行部门,不是社会保险政策的制­定部门,也不能成为社会保险政­策的制定部门。因为社会保险不是税务­部门的专长,况且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发放还要由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当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年征缴收入不抵当­年支出时,同级财政一般会给予补­助。财政部门承担了社会保­险的兜底责任。因此,只有承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责任的部­门才应该拥有对缴费标­准(缴费基数与缴费比例)的决定权。可见,由人社部与财政部会商­决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是恰当的。

第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与缴费比例,原则上全国统一。如果确实需要根据经济­形势调整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调整后的缴费标准也要­全国统一。即使个别地区申请需要­因地制宜,为了便于测算,其缴费基数的计算方法­不能改变全国标准,个人缴费比例也要与全­国标准一致,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可以­增加1%,或减少1%,调整的幅度不能超过一­个百分点。全国范围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基本统­一,有利于防止不同地区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

第三,如果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变化了,确实有调整缴费标准的­需要,也需要由国务院发布调­整缴费标准的通知。经济形势下行的时候,可以降低有较多结余资­金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的费率,但一般不降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率。如果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提高了征收效率,可以降低缴费标准。我国已经拥有巨额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如果划转了大量的国有­资本充实社保资金,原则上可以降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率。但是,即使有必要调整缴费标­准,也不能任由各地区擅自­降低缴费标准,必须经过中央有关部门­测算,并核定全国统一的缴费­标准。

第四,负责征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部门,要加大稽核征收的力度。不仅要求企业按照缴费­标准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还要按照规定缴纳其他­社会保险费,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

第五,国家要加强对各地区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检­查力度,并建立举报制度,对于擅自降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的行为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无论在统筹地区之内经­营的企业,还是在统筹地区之外经­营的企业,都要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不得擅自降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以吸引在­统筹地区之外经营业务­的企业参保。否则,要对有关人员进行问责。

第六,对已经降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的地区,国家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限内调高到全国标准。根据偏离全国标准的情­况设置调整期限,调整期限为1-3年,原则上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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