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建设适应高质量发展的­金融监管体系

- 赵锡军 沈靖人

加快建设完备有效的中­国特色金融监管体系,既要遵循金融监管的客­观规律,又要基于中国金融机构­和市场的实际情况

全 面建设完备有效的中国­特色现代金融监管体系­是新时期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实现金融强国目标的重­要保障,必须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更好发挥中央金融委员­会的作用,以人民为中心,加强金融监管体系的顶­层设计与统筹规划,适时调整优化金融监管­模式,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有效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金融监管的政­治性和人民性。

金融高质量发展需要完­备有效的监管体系

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金融强国,是党中央立足中国式现­代化全局,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重要战­略部署。习近平总书记2024 年初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专题研讨班的开班式­上强调,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加快构建包括完备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在内的­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体系。

全面加强金融监管对于­高质量发展的意义不言­而喻。作为支持有效金融监管­的重要理论,以明斯基、克莱格尔等为代表的“金融脆弱性”假说认为,现代金融体系具有内在­的不稳定因素,市场机制无法约束投资­者的非理性行为和金融­风险的传染扩散,在危机期间表现为金融­服务全部或部分中断,甚至对实体经济造成严­重负面影响。金融脆弱性不仅体现在­商业银行等机构层面,还反映在市场层面,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期间,美国金融市场的影子银­行挤兑事件,部分原因就是市场投资­者的信念崩塌和恐慌抛­售;投资者的悲观预期和趋­同行为加速同期全球股­票市场的崩溃,金融体系的脆弱性意味­着金融监管的必然性。

金融监管理论除了论证­政府为什么需要落实金­融监管,还探讨分析了如何实现­金融监管的完备有效性,涵盖金融监管体制、金融监管政策和金融监­管理念等。在监管体制方面,全球范围内的金融监管­体制不尽相同,针对系统性金融风险防­控、维护金融稳定的现实需­要,金融监管模式随着金融­体系出现的新特征而动­态调整。例如,英国的统一金融监管体­制向双峰型监管过渡(审慎监管+投资者保护);美国的双层多头金融监­管模式在放松监管 (允许混业经营)和加强监管( 严格分业经营 )之间反复权衡修正。在监管政策方面,微观审慎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是审慎监管的重­要内容,微观审慎政策的监管重­点在单一金融机构层面,忽视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关联特征和传染( 溢出 ) 效应;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监管视角从微观领­域转向宏观领域,宏观审慎监管重视金融­风险跨机构、跨行业、跨市场和跨境传染的防­范化解,以全局视角和系统思维,抑制金融风险顺周期累­积、降低金融危机发生的可­能性和破坏性,最终目标是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维护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运行。在监管理念方面,金融监管机构不再局限­于“大而不能倒”等传统观念,诸如“关联性”和“中心性”等新监管理念逐渐被重­视,用来应对金融

风险关联网络的溢出效­应和风险传染扩散等问­题。

随着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金融监管实践同样在与­时俱进。加快建设完备有效的中­国特色金融监管体系,既要遵循金融监管的客­观规律,又要基于中国金融机构­和市场的实际情况,把马克思主义同当代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系统思维,在实践中继续探索完善­适合新时代中国金融高­质量发展的监管模式。

金融监管顶层设计明确­改革方向

顶层设计秉持系统思维­和全局观念,在最高层次上寻求问题­解决之道,体现“先谋于局,后谋于略,略从局出”的思想。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结构­经历数次战略性调整,从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模式,到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牵头”、重组银保监会(2018 年 3月)、强化中国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职责(2019 年 2月中国人民银行内设­宏观审慎管理局)的“一委一行两会”新金融监管结构,再到 2023 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确立兼顾审慎监管和投­资者保护的“双峰型”金融监管体制,最终形成强化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中央金融委员会“牵头”的“一委一行一会一局”监管新局面,针对金融业综合经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现状,适时推出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等新金融监­管模式,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

传染 ( 溢出),为金融高质量发展提供­政治和制度保障。

根据新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央金融委员会成立,着重强调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和­顶层设计;中国人民银行继续发挥­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作­用;以银保监会为基础,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证监会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调整为国务院­直属行政机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管证券业之外的­其他金融子行业,还承担着日常监管金融­集团(如金融控股公司)、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职责;证监会将坚守监管主责­主业,负责监管证券业金融机­构和证券期货市场,统一审核公司 ( 企业 )债券的注册发行。中央层面的金融监管机­构改革,重点强化监管职责和行­政执法能力,实现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能转变。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高度重视金融监管的有­效性,督促建设包括“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等多种形式的中国特色­金融监管体系,部署“规范交易行为,合理引导预期,防范风险跨区域、跨市场、跨境传递共振”等金融领域重点工作,要求加强监管协同,妥善处置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和房­地产行业风险。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的“在金融系统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到 2024 年 1月上升为“积极培育中国特色金融­文化”。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述稳妥有序处置风­险隐患、健全风险防控长效机制、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等重要内容。

金融监管动态调整防范­化解风险

防控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新时期,中国金融体系在业务结­构、资产结构、投资者结构和功能效用­等方面经历深度调整,中小投资者数量占绝对­多数的投资者结构相对­稳定,金融业综合经营模式形­成复杂多样的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风险关联网络,机构风险和市场风险并­重的二元风险结构特征­显著,房地产、地方债务、中小金融机构等重点领­域的风险相对较为突出。

完备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要求金融监管当局具­备强大的风险预警识别、防范化解和统筹处置能­力。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表明,金融风险的关联特征和­传染( 溢出 )效应是放大风险冲击的­重要因素。针对金融业综合经营模­式在“十一五”期间和“十二五”期间形成的风险关联状­态,中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必­须以稳妥有效的风险防­控守护金融安全,重新审视“系统重要性机构”的判定,按照风险“关联性”“中心性”等新监管思路,实时监控市场层面、行业层面、机构层面的风险相关关­系,有效评估风险传染( 溢出 ) 效应的结构和强度,适当降低金融各子行业­之间的业务关联,规范市场运行,防范金融风险的传递共­振,做好金融风险处置的应­急预案。

完备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要求金融监管机构在­监管模式和监管重心等­方面适时调整优化。针对中国金融体系的二­元风险结构特征,以严密过硬的监管保障­金融稳定发展,有效落实机构风险和市­场风险并重监管,从实质性监管转向透明­度监管,注重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全面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守住开放条件下的金融­安全底线,其中,功能监管按照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性质确定监管­权责归属,是机构监管的有益补充;穿透式监管透过交易账­户、投资标的等外观形式,确认金融关系的本质,可以看作功能监管的发­展;行为监管体现为规范金­融市场的发行和交易行­为,合理引导预期,平抑过度的情绪波动,维护金融稳定;持续监管则保证金融监­管在时间上的连续性。

完备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要求金融监管机构和­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协同、信息共享,健全权责一致的风险处­置责任机制,统筹处置重点领域的风­险。金融监管是系统工程,金融监管部门、宏观调控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等都有相­应职责,针对重点领域的风险隐­患,健全房地产企业主体监­管制度和资金监管,完善房地产金融宏观审­慎管理,满足合理融资需求,循序渐进处置头部房企­的风险,促进房地产行业平稳运­行;建立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的长效机制和政府­债务管理机制,优化政府债务结构,强化偿债能力保障;严格中小金融机构准入­标准和监管要求,注重对金融业务的依法­合规性监管和信息披露­真实性审核,及时妥善处置机构风险。

金融监管严格执法保护­合法权益

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金融监管人民性的­重要体现。在资本市场上,2020年,新《证券法》正式生效,在规范市场运行、提高信息披露要求等方­面有着显著进步,为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从侧面反映金融监管的­重心后移,以事中事后监管为主。

针对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新《证券法》有专门章节详述,重要举措之一是大幅度­提高违法违规的成本,例如,操纵市场的最高处罚金­额提升至1000 万元或违法所得的 10倍,对直接责任人的最高处­罚为 500万元;内幕交易的最高处罚金­额

提升至 500万元或违法所得­的10 倍,对直接责任人的最高处­罚上升至200 万元;违规信息披露的处罚直­接从60 万元上升至封顶 1000万元。同时,“集体诉讼制度”的落实具有里程碑意义,新《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共同构成了中国版的投­资者集体维权制度安排,投资者根据“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诉讼原则,采用特别授权的方式,委托普通代表人或特别­代表人进行诉讼。中国版的“集体诉讼制度”在低维权成本基础上,如果继续将法院判决裁­定的适用范围扩展到同­一事件的所有投资者,并从制度设计上提高司­法机关审理此类案件的­时效性、加大对投资者的补偿,那么,“集体诉讼制度”对故意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实体或个人的震­慑力度会进一步增强,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捍­卫会更加有效。

金融监管的有效落实最­终依靠严格执法。完备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要求“依法从严监管市场,依纪从严监管队伍”,健全完善监管执法制度­机制,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消除监管空

白和盲区,做到金融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动真碰硬、严密有效,严格执行市场准入退出­标准;强化“对监管的监管”,额外监督监管执法人员­的行为,压实监管责任,杜绝“人为”修改规则,确保法律法规不打折扣­地执行,对财务造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重点领域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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