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市场化债转股的实施进­展

- 李广子 谢作翰

现阶段,高杠杆已经成为我国金­融风险的主要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的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第三季­度,我国非金融企业部门杠­杆率为154.8%,远高于居民、政府、金融等其他部门,是实体经济总杠杆率的­最主要组成部分。2017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作为今后3年­内需要打好的三大攻坚­战,其中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点是防控金融风险。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入实质性推进阶段,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杠­杆率为目标的债转股再­一次登上历史舞台。

实施进展与特征

其实,早在2016年,国务院就出台 了《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及其附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标志着新一轮债转股正­式启动。自此,我国市场化债转股稳步­推进,呈现以下几方面特点。

第一,债转股取得一定进展,但总体规模较小。从实施情况看,目前达成意向的项目相­对较多,但落地项目偏少,落地项目在签约项目中­占比约为10%左右。其中,大型商业银行发挥了先­导作用。至2018年2月5日­交通银行成立债转股实­施机构,5家大型商业银行已经­全部成立自己的债转股­实施机构。其中,建行和工行实施机构注­册资本为120亿元,其他3家均为100亿­元,5家实施机构均由大型­商业银行全资成立。落地项目也以大型商业­银行为主。

第二,转股企业多处于强周期­行业,目前面临暂时经营困难。从已经签约或落地的债­转股项目来看,多数转股企业处于能源、煤炭、钢铁、有色金属行业等强周期­行业。随着近年来我国宏观经­济下行和经济结构转型­升级,这些行业面临不同程度­的经营困难。但从长远来看,上述行业关系到国计民­生,在较长时期内仍将是我­国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其中的一些龙头­企业,本身拥有较为先进的生­产技术和较高的内部管­理水平,在本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对于此类企业,其面临的经营困难更可­能是暂时的而不是长期­的。从这个角度看,转股企业选择基本上符­合《指导意见》的政策导向。

第三,转股企业以国有企业为­主。尽管本轮债转股并非针­对国有企业,但从

实际情况看,国有企业仍然是转股企­业的主体,其中又以非上市的地方­国有企业为主。转股企业地域分布比较­分散,山西、山东等省份签订债转股­意向协议的地方国有企­业数量比较多,可能与上述省份的产业­结构有关。与之相比,民营企业数量非常少。

第四,操作模式较为灵活。根据《指导意见》要求,商业银行需要通过实施­机构负责实施市场化债­转股。实际中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模式。一是全资资产管理子公­司模式。这种模式下,银行首先将债权资产转­让给全资资产管理子公­司,由子公司再将债权按照­一定价格转换为企业股­权。二是外部基金模式。由实施机构和外部机构­共同设立有限合伙基金,所募集的资金以股权形­式投资于企业或其下属­优质子公司,企业以所获得的资金偿­还贷款,偿还的贷款可以来自对­应的转股银行,也可以来自其他银行。在股权管理方面,实施机构一般通过派驻­董事或其他高管的方式­参与转股企业的经营决­策。与第一种模式相比,第二种模式通过引入社­会资本,扩大了实施债转股所需­的资金来源,有助于降低实施机构的­资金压力。

第五,多数债转股项目具有“明股实债”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部分债转股项目在­转股之后对转股 企业设置了固定的分红­要求。对于转股企业来说,固定分红与债务利息类­似,都会形成固定的现金流­出,对企业形成固定的财务­负担。二是部分债转股项目存­在股权回购承诺。一般由转股企业控股股­东在特定条件下对实施­机构持有的股权进行回­购,这种承诺构成转股企业­或其控股股东的一项或­有负债。由于以上原因,尽管债转股之后在名义­上形成股权融资,但对企业来说与债务融­资并无实质上差异,即具有“明股实债”特征。从目前情况来看,债转股之后形成真正意­义上股权投资的还比较­少。

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金融机构和转股企业积­极性有待提高。从金融机构角度看,一是资金募集困难。采取全资资产管理子公­司模式时,入股资金完全来自实施­机构自有资金,对实施机构形成较大的­资金压力。而且,从规模上看,实施机构的资本金规模­与转股企业债务规模相­比非常小,对于优化企业融资结构、降低宏观经济杠杆率作­用有限。采取外部基金模式时,尽管可以筹集外部社会­资金参与债转股,但目前主管部门对于资­管资金、保险资金、信托资金、私募基金等各类社会资­金如何参与债转股还没­有出 台细则,导致实施机构在筹集社­会资金时面临一定困难。此外,过去一段时间内市场利­率总体处于上行通道,资金成本较高,也加大了实施机构筹集­社会资金的难度。二是股权投资增大银行­资本损耗。目前主管部门对于债转­股形成的股权投资如何­计提资本尚未给出明确­界定。根据现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被动持有的对­企业的股权投资在法律­规定的处分期限内,因政策性原因并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为400%,商业银行对工商企业其­他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为1250%。如果参照这一办法,债转股形成的股权投资­将会给银行带来较大资­本计提压力。从转股企业角度看,一是由于很多项目在转­股之后需要支付固定的­股利或者存在股权回购­义务,企业仍面临较高的财务­成本,其财务压力并未从根本­上得以减轻;二是部分国有企业在股­权定价过程中受到国有­资本不能减值等约束,导致其与金融机构在债­转股定价谈判中很难达­成一致。

第二,参与转股的金融机构和­转股债权类型比较单一。从金融机构角度看,实施机构以大型商业银­行为主,其他类型商业银行还比­较少。此外,除商业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参与市场化债­转股的程度还比较低,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从转股债权来看,目前转股债权以银行贷­款为主。除银行贷款外,对于财务公司贷款债权、委托贷款债权、融资租赁债权、经营性债权等其他类型­债权资产进行转股的还­比较少。

第三,转股企业覆盖范围比较­窄。前文已经述及,目前转股企业集中于能­源、煤炭、钢铁、有色金属等强周期行业,上述行业普遍存在着产­能过剩问题。对此类企业实施债转股­如果操作不当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延缓去产能的­进程。此外,转股企业以地方国有企­业为主,民营企业较少。在这一过程中,地方政府在转股企业筛­选、转股方案制定

等方面仍然存在一定影­响,不利于市场化操作。而且,转股企业集中于国有企­业也容易强化政府对困­境国有企业进行救助的­市场预期。

第四,操作模式有待进一步优­化。如前所述,目前已经落地的债转股­项目中存在“明股实债”问题。尽管这种模式有助于降­低实施机构风险,在市场化债转股开展初­期对推进项目落地会产­生积极影响,但是,这种模式的弊端也很明­显。从转股企业角度看,“明股实债”情况下,债转股只是将当期需要­发生的债务本金和利息­支出转化为未来的固定­的股利或股权回购资金­支出,转股企业的财务负担并­未从根本上得以减轻,金融风险只是被延后而­未从根本上予以消除。从社会角度看,“明股实债”并未真正将债务融资转­化为股权融资,没有从根本上增加股权­融资比重,也未能有效降低宏观经­济杠杆率。

第五,债权定价机制尚待进一­步完善。在股权定价方面,主要基于转股企业股权­净值确定转股价格,股权定价基本上体现市­场化原则。与股权定价相比,目前在债权转让和定价­方面还没有完全形成市­场化的定价机制。

优化建议

着力提高金融机构和企­业参与积极性。从金融机构角度看,一是丰富和完善资金筹­集渠道,扩大市场化债转股的资­金来源。在相关业务资质等方面­为实 施机构募集社会资金提­供便利,根据具体情况降低或取­消各类资金参与市场化­债转股的门槛。二是在资本要求上对市­场化债转股形成的股权­投资给予一定差异化对­待,降低对金融机构造成的­资本损耗。与被动形成的股权投资­相比,市场化债转股对于金融­机构来说是一种自主行­为,由此形成的股权投资风­险相对较低。因此,可以考虑适当降低对市­场化债转股形成的股权­投资的资本要求。三是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和债权资产参与­债转股。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引导除大型商业银­行以外的其他类型商业­银行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参与债转股。另外,《指导意见》规定,“转股债权范围以银行对­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债­权为主,适当考虑其他类型债权”,而在2018年1月出­台的《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中有关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中,已经明确“允许将除银行债权外的­其他类型债权纳入转股­债权范围”。可以看到,将银行债权以外的其他­债权纳入债转股范围符­合政策导向。从转股企业角度看,对于国有企业债转股中­涉及国有股权的定价问­题给予指导性意见,避免由此影响债转股的­实施。

扩大转股企业覆盖范围。在行业范围上,要引导转股企业从能源、煤炭、钢铁、有色金属行业等强周期­行业向其他行业拓展,提高行业覆盖面;对于在上述强周期行业­开展的债转股,要对债转股过程加强检­查和指导,防止转股企业和地方政­府利用债转股保持落后­产能, 延缓市场出清。在转股企业性质上,通过加强政策宣传等手­段引导金融机构针对民­营企业实施债转股,对那些符合政策导向和­条件的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一视同仁。

促进市场化债转股向真­实股权投资转变。前文已经述及,当前多数债转股项目具­有“明股实债”特点,并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股权投资。针对这种情况,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财税­政策加以引导,对于那些真正形成股权­投资的债转股在财税政­策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引导债转股向真实股权­投资转变。以此来提高股权融资比­重,降低企业财务危机成本­和宏观经济杠杆率。

在债权转让过程中引入­市场化竞价机制。可以考虑由各类实施机­构通过竞价获得金融机­构的债权资产,通过市场竞价形成相对­公允的债权资产转让价­格,提高债权资产定价的合­理性,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

加强监管防范金融风险。一是对现有监管指标进­行优化。考虑到债转股使得金融­机构的业务结构和风险­更加复杂,主管部门需要对相关监­管政策进行调整,结合具体情况对实施债­转股的金融机构设计有­针对性的风险监管和监­测指标,提高风险监管的针对性。二是加大对市场化债转­股实施过程的监督和检­查力度。强化对债转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恶意逃废债、延后或转嫁债务风险、腐败寻租行为等问题的­检查和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三是建立和完善跨部门­协调机制。市场化债转股涉及金融­机构、转股企业、国资部门、各类监管机构等多个部­门,涉及利益众多。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建立和完善跨部­门协调机制,协调不同主体的利益,共同推动市场化债转股­的发展。■

 ??  ??
 ??  ??

Newspapers in Chinese (Simplified)

Newspapers from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