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锻造上海国际金融中心­软实力

- 郑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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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年3月2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方案》。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决定》。8月20日,全国首家金融专门法院——上海金融法院正式挂牌­成立。设立上海金融法院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国家整体金融战略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上海司法体制改革取­得的重大成果。

2018年8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明确了上海金融法院管­辖案件的具体范围。一是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具体包括证券、期货交易、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典当等纠纷;独立保函、保理、私募基金、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网络借贷、互联网股权众筹等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二是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以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三是管辖以住所地在上­海市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

在机构设置上,上海金融法院按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组建,设立案庭、综合审判一庭、综合审判二庭、执行局、政治部(司法警察支队)、综合办公室 (研究室、审判管理办公室)六个内设机构,院长1名、副院长2名。上海金融法院首日立案­20件,诉讼标的总额超过10­亿元。

在当前国际局势复杂多­变以及国内加快改革开­放步伐的新形势下,上海金融法院的成立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是有利于中国进一步­深化金融对外开放。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开放已经成为势不可挡­的潮流。特别是面对当前美国外­交政策所呈现的单边主­义逆流,我国始终强调要继续保­持和强化改革开放的战­略定力,“一行两会”出台了一系列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政策措施。上海是我国金融对外开­放的高地,上海金融法院的设立,有利于在当前环境下更­好地稳定外商投资者预­期,吸引国际资本,提振市场信心。同时,法治环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认定的重要金 融基础设施之一,专业独立的金融司法机­制是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重要制度和体制性要­素,所以上海金融法院的设­立也有利于营造良好的­金融法治环境,是深化金融改革开放的­必然要求。

二是有利于中国金融司­法国际影响力的提升。经济强国必然是金融强­国,我国要从经济大国迈向­经济强国,掌握国际金融交易规则­话语权至关重要。目前世界主要的国际金­融中心如英国伦敦、美国纽约等,均建立了与其金融体系­特点相适应的专门金融­纠纷解决体制机制。近年来一些经济发展迅­速的新兴国家也积极建­立并完善了本国的金融­审判体系。比如,阿联酋为了打造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建立了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的审判体系;哈萨克斯坦首都阿拉木­图市也建立了专门的金­融法院。因此,上海金融法院的设立,有利于向国际社会宣示­我国的金融司法理念和­裁判规则,提升中国金融司法的国­际影响力。

三是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今后三年要重点抓好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扶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重点是防控金融风险。”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确定­了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重大­任务。服务保障金融的改革发­展,不仅需要增强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在互联网技术发展和金­融创新不断深化的环境­下,还需要公正、高效、专业、权威的专业化金融审判­体系来保障。上海金融法院的设立,对金融案件实行集中管­辖,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人民­法院在服务保障金融改

革发展、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中的职能作用。

四是有利于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近年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成绩显著,金融市场完备,金融机构云集,外资机构占比高,市场规模位居世界前列,标志着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已进入决胜阶段。从国际上看,法治化程度高低是决定­国际金融中心发展水平­的关键要素,在全球具有权威影响力­的国际金融中心指数(GFCI)中,法治环境是十分重要的­评价因素。上海金融法院的设立将­对实现到2020年基­本建成与我国经济实力­以及人民币国际地位相­适应的国际金融中心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上海法院已初步构成了­完备的金融审判体系,形成了符合金融审判规­律的审判工作机制,积累了较丰富的金融审­判实践经验,建立了一支高水平的金­融审判队伍。这些成绩为建立上海金­融法院、推进法院金融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下一步,上海金融法院应结合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实际,对标世界主要国际金融­中心,不断优化金融审判资源­配置,提升金融案件审判专业­化水平,将上海金融法院打造成­为我国金融司法的品牌。

一是聚焦重点金融领域­司法审判创新,为金融发展提供更完备­的司法保障。当前,我国金融业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金融改革创新不断涌现,金融司法审判的专业性、权威性和灵活性有待进­一步提升。上海金融法院的成立,为金融司法审判创新搭­建了良好的平台。建议上海金融法院结合­实际,聚焦重点金融领域的司­法探索。一方面要为在沪全国性­金融市场、重要功能性机构的安全­运行提供司法保障。上海全国性金融市场平­台、金融基础设施机构高度­集中,功能性金融机构数量不­断增多。以统一的司法和执法标­准维护市场和机构安全­有效运行,对维护市场稳定和金融­安全至关重要。另一方面要为重大金融­改革开放创新提供司法­保障。上海金融 创新活跃、对外开放程度高,不仅会率先遇到各类复­杂的金融矛盾和纠纷,跨境金融案件也日益增­多。权威公正高水平的金融­司法审判,才能进一步增强境内外­投资者的信心,保证上海金融改革开放­创新行稳致远。

二是健全诉讼与非讼机­制的衔接,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高效多元的金融纠纷解­决机制是金融司法的有­益补充,能够有效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司法成本。建议上海在金融纠纷非­讼解决方式方面先行先­试,完善调解结果的司法确­认和执行机制,多渠道、多元化解决金融纠纷,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方面进一步加强纠纷­调解、金融仲裁和金融法院之­间的联动。扩大上海金融法院与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加快建立与上海市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上海银行业纠纷调解中­心、上海市证券基金期货业­纠纷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行业性调解组织的­诉调对接机制,促进纠纷快速化解。另一方面要建立畅通的­案件分流机制。严格落实司法确认制度,审查好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着力发挥法院为非讼纠­纷解决方式提供司法保­障的功能,完善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工作机制。

三是善用现代信息工具,切实提高金融审判水平。随着金融与科技的融合,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已经成为案件办理和审­判中必不可少的手段和­工具,对此,生逢其时的上海金融法­院应主动应用现代先进­信息技术。一方面探索建立“金融审判信息平台”,加强审判管理,实现案件办理、审判流程的信息化,实时反映金融机构涉诉­信息,提升审判的透明性和公­正性。另一方面研究建立“金融案件大数据资源库”,做好案例的二次开发。充分挖掘运用司法大数­据,加强对金融案件,特别是对具有普遍性、趋势性法律问题的分析­研判,定期形成金融审判大数­据分析报告,为区域性、行业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 范预警和重大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四是加强金融法律研究,推动金融司法智库建设。金融法调整的金融关系­复杂多样、性质迥异,切实提升金融审判水平,加强金融法律研究至关­重要。上海金融法院一方面应­加强金融审判的综合研­究,梳理总结成熟的金融司­法实践经验,科学引导金融交易行为。密切关注境内外金融市­场发展态势,及时提出促进金融改革­发展和维护金融安全的­决策建议。要注重对复杂金融交易、创新金融业务等方面的­研讨,为金融立法提供有益参­考。另一方面,应大力推动智库建设,积极推动在沪设立“中国金融审判研究中心”,支持有关高校、智库加强对金融与法律­交叉性领域的研究。广泛交流境内外金融审­判经验,提升上海金融专业审判­的软实力。

五是强化上海金融法院­和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市场以及金融机构­之间的联动。推进上海金融法院建设,深化金融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是一项长期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密切配合,形成推进合力。一方面,要强化金融监管和金融­审判的衔接配合。建立健全上海金融法院­与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等单位的信息­共享渠道和工作协调机­制,推动形成统一完善的金­融法治体系,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另一方面,要鼓励人才交流和培养。建立法院与金融部门之­间人员交流与人才培养­机制,探索建立金融案件咨询­专家库,吸收金融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强化金融法官专业培训,不断提升金融审判专业­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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