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助力普惠金融发展
融资担保是普惠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成立发展的初衷就是解决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此次《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简称银保监发1号文)的下发,一方面有利于引导融资担保公司进一步回归准公共产品提供者的定位,促进融资担保行业稳健运行,更好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促进小微企业和三农等普惠领域资金融通;另一方面,从制度建设层面,四项配套制度是对《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落实和细化,与《条例》共同构成了融资担保业较为完善的监管体系,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政策措施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形成良好社会预期,对于增强融资担保行业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意愿和能力,具有重要意义。融资担保监管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也标志着我国普惠金融进一步朝着制度化和法制化迈进。
监管新规的要点及解读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旨在规范监督管理部门对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管理,促进融资担保公司依法经营,维护融资担保市场秩序。该文件细化了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换发、吊销、注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和流程,明确了许可证应当载明的内容,要求监督管理部门做好许可证管理工作。其中,新增许可证“吊销”内容,呼应《条例》“法律责任”中增加的“吊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旨在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经营活动,防范融资担保业务风险,准确计量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该文件首次明确了融资担保业务的种类;根据国家政策导向和业务风险状况,对不同类别的融资担保业务设置相应权重;规定了融资担保责任余额的计量公式,明确了融资担保责任余额用于计算融资担保放大倍数和集中度等风险控制指标。该文件在担保权重、扩大倍数等方面体现了国家对小微企业和农户等担保业务差异化政策导向。
《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旨在引导融资担保公司专注主业、审慎经营,确保融资担保公司保持充足代偿能力,优先保障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该文件从优先保障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的角度,首次将融资担保公司主要资产按照流动性和安全性分为Ⅰ、Ⅱ、Ⅲ级;规定了各级资产比例,并对融资担保公司受托管理的政府性 或财政专项资金在计算各级资产、资产总额和资产比例时予以扣除。《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与《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在监管思路方面,一定程度上借鉴了对银行在资本管理和流动性管理等两方面的监管思路。这也意味着针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将从过去的“粗放式”逐步转变为“精细化”监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的出台则是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的业务合作(以下简称“银担合作”)行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促进银担合作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该文件明确了银担合作的基本原则,对银担双方在机构合作和业务操作流程方面提出了规范性要求,并就风险分担、保证金收取、代偿宽限期、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了规定。
监管新规助力普惠金融服务:理念一脉相承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发展普惠金融。而融资担保作为普惠金融发展的重要抓手,既能为银行分担风险,又能为企业提供增信,在落实国家普惠金融战略中具有重要意义。正是认识到融资担保是破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手段和关键环节, 2015年8月3日,国务院下发《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43号文) ,指出对于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等普惠领域、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融资担保业务,尊重其准公共产品属性,政府给予大力扶持,为融资担保服务普惠金融指明了发展方向。
为进一步明确43号文提出的行业发展方向, 2017年国务院颁布《条例》,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属于国家行政法规,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和地位。《条例》明确指出立法目的之一就是为了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资金融通,为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此次银保监1号文下发的四项配套制度将《条例》进一步细化与明确,更加具有操作性;它同样强调为“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目的,同时通过差异化监管、优惠政策扶持等措施进一步引导规范融资担保公司专注主业,更好地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与国家一直以来发展普惠金融理念和战略一脉相承。
监管新规助力普惠金融发展:统一规制,差异监管
四项配套制度的出发点是促进融资担保行业的规范发展,通过对服务于小微企业和农户的企业进行差异化监管,引导融资担保企业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与落地,进一步解决小微企业及三农融资难问题,进而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第一,在业务权重方面对小微企业 和农户予以差异化监管。融资担保公司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该扩大倍数被视为融资担保公司的杠杆上限,其目的在于限制融资业务规模。依据《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借款类担保责任余额=单户在保余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小微企业借款类担保在保余额×75%+单户在保余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农户借款类担保在保余额×75%+其他借款类担保在保余额×100%。从此计量办法可以看出,对于小微企业和农户企业的借款类担保业务权重比其他借款类担保低25个百分点,目的在于引导融资担保公司支持普惠金融发展。
第二,在业务扩大倍数方面对小微企业和农户予以差异化监管。《条例》第15条第二款虽已规定“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前款规定的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 ,但对“主要”缺乏具体的认定标准和可操作性。实践中,也有融资担保企业利用此条规定滥用业务扩大倍数的情形。为引导融资担保企业支持小微企业和农户,《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第15条明确了“主要”的标准:小微企业和农户融资担保业务在保余额占比50%以上且户数占比80%以上的融资担保公司。该条款从户数及在保余额所占比重两方面细化了《条例》规定,具有可操作性,目的在于更有效地引导融资担保公司支持普惠金融发展。
监管新规助力普惠金融发展:合理提高风险容忍度,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指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融资担保公司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业务合理提高风险容忍度,并给予利率费率等优惠支持。一方面,《指引》要求银行积极改进绩效考核和风险问责机制,在业务风险可控基础上,提高对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贷款的风险容忍度; 另一方面,《指引》要求银行对融资担保公司的小微和三农业务给予相关优惠措施。银担合作双方应当采取措施切实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成本。双方应当合理确定客户的利率、费率收取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形式向客户收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不得占用客户贷款。银行对担保公司承担代偿风险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应当按照国家政策导向要求采取适当的利率优惠措施。
监管新规助力普惠金融发展:扩大资金融资渠道,进行前瞻性管理
《指引》首次提出担保公司除了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还可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等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开展业务合作,具体规则可参照《指引》。扩大普惠金融的融资渠道,进行前瞻性管理,是银保监1号文的一个重要亮点。
银保监1号文下发前,政策文件更多的是对融资担保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主体的规制。而实践中,非银行金融机构与类银行金融机构在产业发展的供应链环节均存在与小微企业及三农客户合作的需求,同时也具备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的能力,可为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需求服务。《指引》肯定了担保公司与上述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需求服务、实践做法并予以指导规范,进行前瞻性管理,从而扩大了普惠金融的资金融资渠道和合作机会,将进一步推动普惠金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