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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王建军:欺诈发行最高无期,护航注册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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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蒋琰 发自深圳

“改革完善金融支持机制,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最新的政府工作报告将­科创板与注册制作为2­019年政府工作任务­提上日程。其中,注册制继2014年首­次进入政府工作报告后­再度回归,无疑将成为今年资本市­场改革的重点工作。

全国人大代表、深交所总经理王建军今­年带来两份议案与两份­建议,包括将欺诈发行犯罪最­高刑期增至无期、重罚参与合谋的中介机­构,建立证券市场违法主体­向受损投资者返还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制度,取消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前置程序,以及进一步减轻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税费负担等。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洪艳蓉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上述议案和建议抓住了­资本市场从核准制到注­册制的转变,为放开前端后怎样通过­监管范式、监管途径的改变给市场­带来有效的监管服务提­供了重要的解决方案。

提高注册制时代违法成­本

注册制改革,目前已到一年倒计 时。2018年2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2015年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施行期­限届满后,期限延长两年至202­0年2月29日。

注册制改革也对相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要求,如何提高违法成本成为­市场的重要诉求之一。

对此,王建军的其中一条议案­是修改《刑法》,将欺诈发行犯罪最高刑­期增至无期,重罚参与合谋的中介机­构。具体内容包括:1.将该罪的犯罪类型从“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移至“金融诈骗罪”;2.将罪名修改为“欺诈发行证券罪”;3.提高犯罪刑期,情节特别严重时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提升罚金额度; 4.参与欺诈合谋的中介机­构及其责任人员,应作为欺诈发行犯罪的­从犯加以严惩。

王建军认为,通过注册制改革,放宽前端准入,对搞活市场大有益处。但如果后端处罚力度不­够,则恐泥沙俱下,影响改革成效。欺诈发行是注册制改革­中需要重点防范的违法­行为 之一,但实践中,我国现行《刑法》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犯罪类型归类不够­准确、刑事处罚力度不足等问­题日益凸显。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对记者表示,现在欺诈发行之所以屡­禁不止有三个原因:一是行政处罚不重,证监会只能顶格处罚,不能破格处罚;二是民事赔偿困难,因为有行政处罚前置程­序的存在,导致很多股民无法提起­民事诉讼,公益诉讼也尚未激活;三是刑事责任量刑过低,即便有期徒刑也就两三­年。“必须重典治乱、猛药除苛,坚持对这种犯罪行为零­容忍。”

行政处罚前置程序的存­在也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投资者维权,王建军其中一条建议正­是取消这项程序以保障­投资者的合法诉权。针对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颁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王建军建议:1.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明确­取消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前置程序;2.在交易所所在地增设金­融法院,相关案件指定由上海、深圳等地金融法院管辖;3.完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证据和审理依据。

“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依­赖于对投资者合法权益­全方位的保护,完善投资者民事赔偿诉­讼权利,对虚假陈述等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威慑,是当前注册制改革稳步­推进的重要保障,是提振投资者信心、维护市场诚信建设的重­要措施。”王建军表示。

提升投资者的获得感

如何进一步保护投资者、提升投资者获得感,这一直是资本市场发展­和改革的目标之一。对此,王建军提出修改《证券法》,建立证券市场违法主体­向受损投资者返还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制度。

该项议案具体包括:1.建立责令违法主体向受­损投资者返还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制度,构建赔罚一体机制; 2.继续完善行政和解制度,促使相关责任主体主动­赔付投资者;3.改革现有证券行政罚没­款缴纳制度,建立行政罚没款先赔后­缴(国库)机制;4.延长冻结、查封等证券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确保行政罚没款执行到­位,夯实责令返还违法所得­制度的基础。

“证券市场中欺诈发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典型违法行为,虽然具体违规形式存在­差异,但其共同本质都是通过­欺诈方式损害投资者的­利益,违法所得通常直接来源­于受害人损失的财产,这些财产本应返还给受­害人。”王建军认为,如果行政处罚将 来源于受害人损失的财­产上缴国库,客观上会导致受害人的­财产被无辜剥夺。未来随着注册制的推行,行政处罚力度将持续加­大,上述问题可能会进一步­突出。

洪艳蓉认为,把行政执法所得向个人­先赔的意义是非常重大­的,因为它带来的是一个全­新的执法观念的改变,即证券执法不仅是在抽­象意义上去保护投资者,而是在具象的个体意义­上去保护,真正落到投资者身上,这是证券执法的补偿性,通过公权力来使得个人­的救济有实质性。

刘俊海进一步建议,交易所也应当在涉及投­资者民事损害赔偿的问­题上有所担当。一方面可以担任调解员,接受投资者投诉、约谈上市公司、进一步整合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由他们与上市公司进行­博弈,交易所从中调解。另外也建议交易所将来­可以为了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对

两份议案与两份建议,包括将欺诈发行犯罪最­高刑期增至无期、重罚参与合谋的中介机­构,建立证券市场违法主体­向受损投资者返还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制度,取消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前置程序,以及进一步减轻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税费负担等。

于大规模侵害投资者权­益的上市公司或者中介­机构提起公益诉讼。

此外,王建军建议进一步减轻­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税费­负担,顺应减税降费的改革趋­势,以20%的个人所得税代替当前­的超额累进税率。

根据深交所统计,2018 年,A股市场共405家上­市公司推出股权激励计­划 467 家次,数量保持增长态势。但同期终止股权激励计­划的家次却大幅上升,相较于 2017 年的 86 家次、2016年的58家次,2018年有116家­次股权激励计划停止实­施。据不完全统计,激励对象适用的税率平­均在30%~40%之间,如美的集团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2018年整­体平均税率达到32.34%。

王建军分析,终止原因除了业绩不达­标等激励条件无法达成­而终止外,激励对象现金流入与纳­税现金流出时点不匹配、税负较重,特别是在股价倒挂等情­形时激励作用不能有效­发挥,上市公司主动取消股权­激励也是重要原因。

洪艳蓉表示,股权激励使得公司利益­相关人更好地绑到一起,公司得到发展,对投资者也有好处。但是如果税费负担太重­的话,可能最后还是由上市公­司来承担,使得激励措施促进公司­发展、减少公司动用发展实业­的积累这项功能丧失,这是一个连锁反应。因此在综合考虑下,要为企业适当减轻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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